雙重課稅寬免
由於海運業屬國際性質的業務,海運公司較其他納稅人士容易受到雙重徵稅。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致力與貿易伙伴訂立寬免由國際海運業務所引致的雙重徵稅的安排。這安排能減少香港及其貿易伙伴的海運公司的總稅務負擔,從而改善他們的國際競爭力,以及加強香港作為國際海運中心的地位。
香港與五十六個主要貿易伙伴簽訂了涵蓋航運收入的雙重課稅寬免協議或有互免稅收安排。
雙重課稅寬免安排,會以下列其中一種形式達成:
全面的避免雙重課稅協議雙邊協定/安排可寬免因各類收入(包括航運收入)所引致的雙重稅款。
已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
非洲
毛里求斯
南非
美洲
加拿大
墨西哥
亞洲
亞美尼亞
巴林
孟加拉國
文萊
柬埔寨
印度
印尼
日本
韓國
科威特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國內地
馬來西亞
巴基斯坦
卡塔爾
沙特阿拉伯
泰國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越南
歐洲
奧地利
白俄羅斯
比利時
克羅地亞
捷克
愛沙尼亞
芬蘭
法國
格魯吉亞
根西島
匈牙利
愛爾蘭
意大利
澤西島
拉脫維亞
列支敦士登
盧森堡
馬耳他
荷蘭
葡萄牙
羅馬尼亞
俄羅斯
塞爾維亞
西班牙
瑞士
英國
大洋洲及太平洋島嶼
新西蘭
涵蓋航運收入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雙邊協定可互惠豁免締約一方的海運公司因經營國際海運所得的利潤而須在另一締約方所繳交的稅項。簡單來說,此協定使船東不必面對雙重課稅的負擔。
已簽訂的航運收入的協定
豁免徵稅對等待遇的安排稅務條例第23B條訂立航運收入豁免徵稅對等待遇的安排,使香港的海運公司能得到訂有類似豁免徵稅對等待遇法例的地區的稅務寬免。
已確立互惠課稅寬免
有關雙重課稅寬免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稅務局的網頁(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