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的稅制

低稅率及簡單稅制

香港奉行簡單稅制,其明確劃一的低稅制為企業提供清晰和穩定的經營環境,無需再額外提供附帶條件的稅項減免及優惠。香港不設其他稅項,而政府處理各類商務所徵收的行政費用,則大部分以收回成本的原則收取。香港的獨立稅制及低稅率政策受《香港基本法》保障。公司現時只需繳付不多於16.5%的利得稅,而適用於個人的薪俸稅稅率則不多於15%。

香港沒有全球徵稅。海運業方面,從國際海運業務所得利潤無須在香港繳付利得稅。

海運業的優惠

稅務條例(第112章)為海運業界提供某些稅務優惠稅制,詳列如下:

 

稅制

稅務條例條文

提供的稅務寬減

(a)

船舶營運商

第23B條

船舶營運商得自香港註冊船舶的國際營運(包括運載及租賃)入息,獲豁免課繳利得稅。

(b)

船舶租賃

第14O至14ZB條

合資格船舶出租商進行與營運租賃和融資租賃有關的合資格船舶租賃活動,所得利潤按0%稅率評稅;而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進行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活動,所得利潤一般按8.25%的減半稅率評稅。

(c)

與保險有關的業務

第14B(1)條

直接保險人得自選定一般保險業務(包括海運相關的保險活動)的利潤,按8.25%的減半稅率評稅。

(d)

航運業商業主導人

第14ZC至14ZZC條

合資格船舶代理商、船舶管理商和船舶經紀商進行合資格船舶代理、船舶管理和船舶經紀活動,所得利潤一般按8.25%的減半稅率評稅。

雙重課稅寬免

由於海運業屬國際性質的業務,海運公司較其他納稅人士容易受到雙重徵稅。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致力與貿易伙伴訂立寬免由國際海運業務所引致的雙重徵稅的安排。這安排能減少香港及其貿易伙伴的海運公司的總稅務負擔,從而改善他們的國際競爭力,以及加強香港作為國際海運中心的地位。

香港與五十六個主要貿易伙伴簽訂了涵蓋航運收入的雙重課稅寬免協議或有互免稅收安排。

雙重課稅寬免安排,會以下列其中一種形式達成:

全面的避免雙重課稅協議雙邊協定/安排可寬免因各類收入(包括航運收入)所引致的雙重稅款。

已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

非洲

毛里求斯

毛里求斯

南非

南非

美洲

加拿大

加拿大

墨西哥

墨西哥

亞洲

亞美尼亞

亞美尼亞

巴林

巴林

孟加拉國

孟加拉國

文萊

文萊

柬埔寨

柬埔寨

印度

印度

印尼

印尼

日本

日本

韓國

韓國

科威特

科威特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國內地

中國內地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

卡塔爾

卡塔爾

沙特阿拉伯

沙特阿拉伯

泰國

泰國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越南

越南

歐洲

奧地利

奧地利

白俄羅斯

白俄羅斯

比利時

比利時

克羅地亞

克羅地亞

捷克

捷克

愛沙尼亞

愛沙尼亞

芬蘭

芬蘭

法國

法國

格魯吉亞

格魯吉亞

根西島

根西島

匈牙利

匈牙利

愛爾蘭

愛爾蘭

意大利

意大利

澤西島

澤西島

拉脫維亞

拉脫維亞

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

盧森堡

盧森堡

馬耳他

馬耳他

荷蘭

荷蘭

葡萄牙

葡萄牙

羅馬尼亞

羅馬尼亞

俄羅斯

俄羅斯

塞爾維亞

塞爾維亞

西班牙

西班牙

瑞士

瑞士

英國

英國

大洋洲及太平洋島嶼

新西蘭

新西蘭

涵蓋航運收入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雙邊協定可互惠豁免締約一方的海運公司因經營國際海運所得的利潤而須在另一締約方所繳交的稅項。簡單來說,此協定使船東不必面對雙重課稅的負擔。

已簽訂的航運收入的協定

丹麥

丹麥

德國

德國

荷蘭

荷蘭

挪威

挪威

新加坡

新加坡

斯里蘭卡

斯里蘭卡

英國

英國

豁免徵稅對等待遇的安排稅務條例第23B條訂立航運收入豁免徵稅對等待遇的安排,使香港的海運公司能得到訂有類似豁免徵稅對等待遇法例的地區的稅務寬免。

已確立互惠課稅寬免

智利

智利

韓國

韓國

新西蘭

新西蘭

有關雙重課稅寬免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稅務局的網頁(按此)。